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报送基本建设预算执行报表,以便财政部门合理掌握资金拨款进度,避免大量资金在基本建设部门和单位积压、沉淀。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执行,严禁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变相挪用国家基本建设预算资金。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基本建设资金应当实行统一调度和拨付。对财政部门的基本建设管理机构已设立的专门基本建设资金帐户,应当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核算监督。建设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设置基本建设专户,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并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预算资金的开户银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本建设资金的收纳和资金的拨付。未经财政部门许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支配基本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各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审建设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汇总审批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年度决算。
第四章 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调整,是指经同级权力机构批准的当年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予以增加或减少。对需要动用机动财力追加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应在财政预算调整范围内,由本级财政、计划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规模、内容、标准进度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需追加时,项目建设单位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提前向本级财政部门、计划部门申报,计划部门对项目的方案和概算调整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凡未经申报同意而发生超支的,财政一律不予追加。
第五章 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二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按项目隶属关系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审批后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此为依据登记和考核新增国有资产,未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或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都不能作为办理竣工项目新增资产移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