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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根据《条例》和省有关规定,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做以下分工。
  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和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有关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2.按照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会同工商 、卫生 、畜牧、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定点屠宰厂的设立、撤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指导监督定点屠宰厂的屠宰活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具体负责市内四区机械化屠宰、规范化检疫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5.负责对肉品品质检验和执法人员的培训、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
  6.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发放统一标志牌,并负责有关证章的管理工作;
  7.依法查处市内四区生猪产品加工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未经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
  8.对全市生猪产销形势、价格走势进行预测,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在市场上销售猪肉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
  1.参与对定点屠宰厂的审批工作,对经审查合格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厂核发营业执照;
  2.依法查处在市场上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的行为;
  3.依法查处在市场上销售注水肉或注入其它物质猪肉的行为;
  4.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非法屠宰生猪的行为进行查处。
  畜牧部门负责生猪的防疫检疫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生猪的防疫检疫工作;
  2.参与定点屠宰厂的审批工作,对经审查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厂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3.监督检查县及县以上定点屠宰厂的自检工作;
  4.负责县以下不具备自检条件的定点屠宰厂的生猪检疫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肉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
  1.参与定点屠宰厂的审批工作,对经审查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厂核发《卫生许可证》;
  2.负责定点屠宰厂生产场所及屠宰过程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对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核发健康证;
  4.负责对生猪产品销售 、加工单位以及宾馆 、饭店 、集体伙食单位的猪肉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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