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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

  物价、环保、公安、国税、地税、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三、按照《条例》规定,规范现有定点屠宰厂
  总的定点原则是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检验和管理。定点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密闭吊挂车辆;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及污染物处理设施和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消毒药品;
  (六)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七)远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正常生活。
  除市内四区外,各市(区)城区和乡镇各设一个定点屠宰厂。地域较大、人口较多和生猪产量、消费量较大的乡镇可增设一个定点屠宰厂。要严格按照《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的定点标准对所辖区域内的现有定点屠宰厂进行审查,符合定点要求和条件的,保留其定点资格,并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撤销。今后如需要调整或新建定点屠宰厂,应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推行机械化屠宰、规范化检疫检验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紧紧围绕让市民吃上“放心肉”的宗旨,按照机械化屠宰、规范化检疫检验、放开生猪购销与价格、多种经济成分自主经营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对进入市内四区销售的生猪肉实行准入制,以提高猪肉质量,保障市场需求。
  (二)管住定点,保证质量。 根据市内四区猪肉全年需求量和现有定点状况,从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城阳及市内四区各选择一处具备条件的屠宰厂为进市猪肉的定点屠宰厂,以满足市内四区对猪肉的需求。这7 个定点厂必须做到:工厂化、机械化屠宰,规范化检疫检验,能够保证肉品品质检验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有密闭的吊挂运输车辆,使运输途中的猪肉不被污染,具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能力。具体定点审核工作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原在市内四区设立的 5个生猪肉复验点,不再对生猪肉进行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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