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时,应附具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
3、项目建设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土地利用和用地选址的章节,专门论述项目用地位置、用地规模的确定及土地拟开发利用情况等内容);
4、建设用地兰线图;
5、市、县土地部门提供的建设用地兰线图范围内土地权属证明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
6、用地单位的耕地占补平衡承诺书;
7、市、县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认定和土地年度计划安排及拟供地方式、土地用途、土地年限、拟出让底价、用地规模等书面意见;
8、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意向(协议或预约)书或土地出让合同(草案);
9、以行政划拨土地作价入股、转让或合作建房的,必须提供当事双方的开发意向(或协议)书和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10、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七、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申请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范范围外选址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范范围内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文件,向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集镇、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开发计划及建设项目具体落实情况,确定具体用地面积,组织分批次集中逐级申请上报有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权的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申请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每季度上报一次。上述项目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的,直接按规定办理供地批准手续。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持户口薄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按照“一户一宅”、“折旧建新”的要求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用地。
3、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4)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5)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