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的通知

  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实行按月上报的办法,每月审批的用地逐件汇总填报《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备案表》,于下月10日前上报。不按规定上报的,暂停办理审批农用地转用、征地手续。
  九、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定期检查制度,对耕地占补落实情况、对已批准用地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定期进行跟踪检查,掌握开发建设进度和土地利用情况。未按批准用途、范围和面积使用土地,未按期动工开发建设的,应及时依法督促纠正,情况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十、建设项目竣工时,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复核,出具复核书面意见,作为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经验收复核合格的,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十一、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2、征地补偿登记表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附件一

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格式)



  国务院( 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 ( (年)) 号批准征用集体土地 公顷。现将经国务院(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二、征用土地位置(四至范围,有条件的应附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被征地村(组)级面积
  1、乡(镇)村(组)公顷、其中耕地公顷;
  2、乡(镇)村(组)公顷、其中耕地公顷;
  3、乡(镇)村(组)公顷、其中耕地公顷。
  4、……。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