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纳税人
a.上年度应纳“两税”苏州市区在200万元以上;县区在5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b.上年度应纳“两税”苏州市区在在50万元以上;县区在30万元以上,且近二年未因偷税被主管国税机关处罚的纳税人。
如上述纳税人有拖欠税款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该纳税人的分类等级。
B类纳税人
除A类、C类以外的所有一般纳税人为B类纳税人。
C类纳税人
a.实行专用发票控管的新办企业;
b.连续三个月零申报、负申报或者一年内零申报、负申报累计达到六次以上的;
c.负担率明显偏低,其中工业企业年负担率在1.5%以下,商业零售企业在1%以下,商业批发企业在0.5%以下的;
d.有偷税、骗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e.有其他严重税务违法行为的。
4、D类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的认定工作市区由分局审批确定,六县市可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审批权限。
五、税务登记的清理
1、各单位要结合税务登记的换证工作,对所管辖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的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的纳税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超过限期仍未改正的,应及时组织稽查人员进行检查,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2、对查无着落无法通知换证的纳税人,检查人员应说明检查经过,并填写《非正常户清理审批表》,在报经分局(各市市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将其纳入非正常户管理;对原未按规定要求核定的非正常户,要结合这次税务登记换证一并加以清理。
3、分支机构换发注册税务登记证时,总机构应对分支机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担保,并填报《担保责任书》,凡分支机构换证时不能提供总机构填报的《担保责任书》的,除应收缴原核发的注册税务登记证外,同时比照独立核算企业的管理办法,为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并要求其单独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购领、纳税申报等各项涉税事宜。
4、对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满一年仍无法查找下落的失踪户,市区在报经分局,县区在报经各市市局审批同意后,可以注销非正常户的税务登记,但该纳税人原有的各类征管资料、数据应妥善加以保管,单独存档,不得丢失,以备寻查。市区各分局在注销失踪户的税务登记后,应于月后五日内,将注销的失踪户名单报市局备案。
六、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保税务登记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