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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利川市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利川市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鄂价重字[1999]131号 1999年5月4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利川市请求开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恩施州价[1999]37号)收悉。为支持利川市城市发展,满足该市路灯建设与维护的需要,经研究,同意开征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按目录电价6%,其他用电按目录电价的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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