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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加快利用外资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鼓励外商投资创办现代农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比照第二条政策执行。对投资我市“两高一优”农业、创汇旅游农业的项目,免征3年农业特产税。 对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项目,除土地出让金以外,经市政府批准,可免交有关的土地配套费用,也可依法采取租地的办法。
  第八条 外商在上述我市鼓励的领域投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外商每实际投资50万美元,可为其直系亲属在其投资地办理1名城镇户口, 但每位投资者办理的城镇户口的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
  第九条 继续完善外资项目审批及服务管理的合署办公制度。合署办公室设在市外资办,采取定期集中的方式,具体项目审批由市外资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分工办理。合署办公室的各组成单位要顾全大局,坚持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审批办事程序。对外商投资的重大项目,由市外资办牵头,建立项目小组,搞好协调、跟踪服务;对一般项目,也要确定专人,为外投资提供从项目洽谈、审批到企业成立后的全过程服务。 各开发区也可比照市里做法,建立外资项目审批及服务管理的合署办制度。
  第十条 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由市财政投入一定的资金,分别建立相关基金。外商投资业符合条件者视同国有企业,可申报使用基金。
  第十一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建立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税大户的奖度。对连续2 年缴税在全市前三名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明星外商投资企业称号,给予优先提供贷款、并在3 年内免收项建设规费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气、交通运输和通讯等,各有关部门应给予及时和充分供应,收费标准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及企业聘用的境外职员在我市范围内住宿、就医、购物、旅游、娱乐、子女就学、乘车等方面的付费标准与本市居民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和建设时,减半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设计施工质监费、外地勘察设计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等费用;进行生产性厂房建设的,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外地勘察设计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减半收取设计施工质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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