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二环线浏阳河大桥通行费征收管理的通告
根据国家有关“贷款修路(桥),收费还贷”的政策规定,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湘政办函[1999]21号),我市在二环线浏阳河大桥及其附近的滩头坪、胜利村、鸭子铺三处匝道设立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为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征收管理,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通过长沙市二环线浏阳河大桥的各种机动车辆,除本通告规定免征的外,均须交纳过桥通行费。
二、机动车辆过桥,必须购票验证,不得强行冲卡,违者依法处理。
三、二环线浏阳河大桥通行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 摩托车(两轮、边三轮)、机动三轮车、手扶拖拉机、简易机动车每台次票2元;
(二) 大中型拖拉机、2.5吨及以下的货车、19座及以下的客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每台次票10元;
(三) 2.5吨以上(不含2.5吨)至5吨的货车、20座至49座的客车每台次票15元;
(四)5吨以上(不含5吨)至8吨的货车、50座及以上的客车每台次票20元;
(五)8吨以上(不含8吨)至16吨的各种车辆每台次票25元;
(六)16吨以上(不含16吨)的各种车辆每台次票35元。
四、免征过桥通行费的车辆:
(一) 挂有专用警牌和军牌的警车、军车;
(二) 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
(三)湘0牌号1000号以内的车辆(不含湘0专段牌车)。
五、二环线浏阳河大桥通行费由长沙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处征收管理,市公安交警支队予以配合,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予以监督。收费站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执行全省统一的收费及财务管理办法。
六、收费管理人员有权对过往车辆的通行票证及有关证件进行查验;对不购票强行过桥的车辆,按《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处理。
七、凡不服从管理,故意刁难、辱骂、殴打收费管理人员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