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条例
(冀建监[1999]85号)
为贯彻落实《
建筑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国家计委《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
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实现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对按规定应实行监理而未监理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招投标、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不得评定为各级优质工程。
第二条 严格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监理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核准的监理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于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超越监理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不得核发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许可证,已进行监理的,应按《
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
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监理业务,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专业部委按权限审批的其直属监理单位在冀开展工作,必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核准其监理范围。
非国务院部委直属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省或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资质证书,方可开展监理业务。
第三条 交通、水利、电力、市政等专业工程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监理,其专业工程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四条 建筑单位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其条件应以监理单位的整体实力、监理手段、监理业绩、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条件、市场信誉为主要内容,不得以随意压低监理费用为优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