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邮电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调整
全省公用电话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邮局发[1999]10号 1999年3月10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电信局、物价局:
根据省邮电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电信资费的通知”(鄂邮局发[1999]6号)精神,现就调整全省公用电话收费标准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有人值守的公用电话(含磁卡、IC卡、投币电话)本地网营业区内(市话)通话收费标准:
(一)首次收取0.60元(含代办服务费0.30元),从第二个计费次起,每计费次收取0.20元。各通话时长(不满3分钟按3分钟计)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来话收取服务费0.30元/自然次。代办户离开电话亭(台)叫人、传话可收取服务费0.50元/自然次。叫人、传话服务费收取后,不得再收取来话服务费。
(三)没有接通的电话均免收服务费。
二、无人值守的磁卡、IC卡、投币公用电话本地网营业区内(市话)通话收费标准;无人值守的磁卡、IC卡、投币电话本地网营业区(市话)通话首次0.30元,从第二个计费次起,每计费次收取通话费0.20元。
三、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按每自然次0.30元收取服务费,国内、国际长途电话及港澳台电话均按长途电话每张通话单1.00元收取服务费。
四、因投币公用电话受技术性能限制无法找零,通话完毕后剩余金额不予退回。
五、此次公用电话(含磁卡、IC卡、投币电话)收费标准调整是为适应计费精确度为角,并本着规定资费标准基本不变,进行了有升有降的安排。请各地电信、物价部门向用户作好宣传解释工作。电信部门应将“有人值守公用电话市话收费标准表”印发代办户张贴,并及时调整计费设备,确保4月1日前按上述标准执行。
附件:
有人值守公用电话市话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通话时长/项目 收费标准 累计金额
1-3分钟 0.60 0.60
4-6分钟 0.20 0.80
7-9分钟 0.20 1.00
10-12分钟 0.20 1.20
13-15分钟 0.20 1.40
16-18分钟 0.20 1.60
19-21分钟 0.20 1.80
22-24分钟 0.20 2.00
25-27分钟 0.20 2.20
28-30分钟 0.20 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