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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委公布取消的涉及本省各种基金(附加、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委
公布取消的涉及本省各种基金(附加、收费)
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9]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公布取消的第一、第二批涉及我省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布取消的第一、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抓好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落实工作,立即停止收取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经贸、计划、监察、纠风部门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不按规定执行的,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并上缴中央财政,同时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附件一: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和 国务院纠风办以财综字[1997]161号文件公布取消的第一批涉及我省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略)
  附件二: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和 国务院纠风办以财综字[1998]77号文件公布取消的第二批涉及我省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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