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等部委
公布取消的涉及本省各种基金(附加、收费)
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9]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公布取消的第一、第二批涉及我省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布取消的第一、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抓好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落实工作,立即停止收取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经贸、计划、监察、纠风部门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不按规定执行的,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并上缴中央财政,同时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附件一: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和 国务院纠风办以财综字[1997]161号文件公布取消的第一批涉及我省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略)
附件二: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和 国务院纠风办以财综字[1998]77号文件公布取消的第二批涉及我省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