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商品零售实行三色标价签的试行
办法》的补充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价管(1999)第061号 1999年3月5日)
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工商局: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商品零售实行三色标价签的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商品零售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经营黄金、珠宝饰品的商店、柜台可继续使用现行标价签,但须在柜台上方用文字标示“本柜商品实价销售”。
二、临近保质期的鲜活类商品需作降价处理的,应在醒目位置用告示牌标示降价原因和降价幅度,原“实价”标价签可继续使用。
三、凡促销优惠期限在两天内的,促销期间可不更换“实价”标价签,但须在商场、柜台的醒目位置用告示牌标示优惠原因、优惠幅度或折扣率、优惠期限。
四、凡限时特卖时限在四小时内的,限时特卖期间可不更换“实价”标价签,但须制作黄色标价签(牌)插在原“实价”标价签下方,黄色标价签应标示削价原因、削价幅度或折扣率、限时特卖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