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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二、从1999年起我省各等级烟叶收购价格,由省物委、省烟草专卖局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的价格下达各烟草企业执行,同时取消各级政府出台的各种烟叶价外补贴。
  三、从1999年起由于烟叶价格和税率调整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补助问题,由省财政厅按照通知精神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联系落实。
  四、从1998年7月1日起,调整卷烟消费税税率结构问题,由省国税局按照通知精神将调整后的税率下达卷烟工业企业执行。

  附件:

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1998年7月31日 国发明电[1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宏观管理,妥善处理国家、企业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烟叶供求总量平衡,稳定卷烟销售,国务院决定调整烟叶、卷烟的价格和税收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烟叶收购继续实行中央管理的政府定价政策。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全国各地区烟叶中准收购价,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各等级、品种的具体收购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确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二、取消各种形式的烟叶收购价外补贴,适当提高烟叶收购价格。各级政府目前在烟叶收购中规定的各种价外补贴一律取消,适当提高烟叶收购价格。从1999年起,烟叶全国平均收购价格由现行每50公斤242元提高为350元。各地的具体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按照适当拉开质量差价的原则,另行制定下达。
  三、降低烟叶收入的农业特产税税率。在提高烟叶收购价格的同时,将烟叶收入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31%降为20%,并按调整后烟叶收购价格计征。由于调低税率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根据1998年国家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和1997年全国烟叶平均收购价格对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调整卷烟消费税税率结构。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卷烟消费税税率由现在实际执行的40%调整为:一类卷烟50%,二、三类卷烟40%,四、五类卷烟和雪茄烟25%。进口卷烟的消费税税率由40%调整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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