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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长沙市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长政发[1998]47号 1998年8月12日)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搞活住房市场,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个人所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是指个人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购现住公房、集资建房)。
  第三条 个人所购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一)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可以转让(买卖、交换、赠与)、抵押和出租方式上市交易。在购房时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在上市交易时一并办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上市:
  1.未取得所购公有住房完全产权的;
  2.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而价款尚未付清的;
  3.用所购公有住房作抵押,而抵押关系尚未解除的;
  4.违纪违规购房未纠正处理的;
  5.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6.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
  7.市、县(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出租的。
  (三)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在机关办公区或企业的生产区内不能明确分隔的,上市交易时应与原售房单位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能再向单位或政府部门申请解决住房,不能再购买、租赁享有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第五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
  第六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税费和土地收益的征管办法:
  (一)个人所购公有住房转让(买卖、交换、赠与),应按售价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
  (二)以出售方式上市交易税费征收: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按交易价5%的综合征收率统一征收,由卖方缴纳;
  2.契税,由买方按交易价的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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