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示范小区建设方案
为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示范小区(以下简称示范小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示范小区建设目的是加快改善和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形成国民经济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推动我市再就业工程,盘活存量城市资产,经营城市和拓展城市。
二、示范小区建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市直各部门和所在区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示范小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后,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各项有关手续。
三、承担示范小区建设的开发单位,必须是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公司或按《
公司法》的规定,由具有三级以上开发资质的开发公司为主体组建的项目公司。
四、示范小区建设单位采取竞争和竞标方式在全市范围内产生。优先考虑已有前期项目基础的开发公司。
五、承担示范小区建设的开发单位,要充分吸纳全市可投入的建设资金与力量,保证小区的技术、经济、社会指标实现。承建单位可成组团委托其它开发企业进行建设,但不得实行单体工程的委建和单独土地转让。
六、示范小区的建设标准:
1.示范小区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以环境为中心进行规划设计;
主要规划控制要求原则上为:建筑间距不小于1:1H,绿地率≥35%,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全面提高住户的生活质量和居住水平,达到“价格低、水平高、功能齐、环境美、管理优”的小康住宅标准;
2.示范小区选址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目前以城郊结合部位为主。一次性小区规划用地按国际《GB5018—93》的规定,原则上应不少于15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