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用散煤做燃料的应隔墙生火,对原有建筑无法改进的应装抽风除尘装置或采取改烧藕煤等防尘措施。
第二十条 饮料生产应安装自动灌装线,灌装线上设空瓶和实瓶监视台,空瓶清洗浸泡池应装蒸气管、糖浆过滤设备等。使用塑料瓶装饮料的应配备吹塑生产线。冷饮生产应有冰纸、冰签、消毒装置。使用禽蛋加工食品的应设禽蛋清洗处理池。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设施要求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场地必须有防鼠、防蝇、防尘设施,并有工具、容器、包装物消毒设施。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场地入口处应设更衣间,内置衣柜和紫外线杀菌灯。车间直接入口、食品成品库的入口处应设与生产人数相适应的洗手龙头、手消毒池和脚踏消毒池,需保持干燥的车间和仓库入口处应设更鞋柜。
第二十三条 食品仓库应有码架(离地不低于20cm)、货架、封盖严密的食物存放容器。
第二十四条 运输肉、鱼、蛋等易腐食品或冷冻食品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场地应设置相适应的密闭的垃圾容器,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均应有符合规定的清洁工作服、帽。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厕所应有排臭、防蝇、防鼠设施,安装抽水便池和洗手龙头,有向外开的自动关闭式门。垃圾箱要加盖严密,达到不渗水、不扬尘、不孳生蛆蝇要求。
第二十七条 需要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单位应有添加剂专柜和天平、量筒等量具,并严格控制使用量。
第二十八条 需要用食具的单位,应有食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熟食间应有洗手、消毒设施、紫外线消毒杀菌灯和专门冷藏柜。
第二十九条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防尘防蝇设备和钳、夹等售货工具。流动销售糕点、酱菜、包点、油货等直接入口的食品,应使用能防尘、防蝇的保洁车(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