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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工商行政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规范粮食交易促进粮食流通意见的通知

  1.执行国家的粮食购销政策,承担政府委托的粮食购销业务,执行政府规定的粮食价格政策。
  2.承担社会粮食供销义务。从事粮食批发的企业丰年最低库存不得少于仓容量的40%,歉年最高库存不得高于仓容量的50%。
  3.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粮食质量标准,不得坑农、害农;不得压级压价、提级提价,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得掺杂使假、短斤少两。要遵纪守法,不得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粮价;不得有扰乱粮食市场的不法行为。
  (五)现有粮食批发企业的审查。
  为规范粮食批发企业,决定对现有粮食批发企业结合工商年检重新进行审查登记。原有粮食批发企业,都必须经本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由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粮食批发准入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继续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今后对粮食批发业务的审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结合企业年检进行。凡一年内未发生粮食批发或只有极少量粮食批发业务以及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粮食批发条件的,由工商和粮食部门变更或注销粮食批发资格。
  四、粮食批发与零售的界定
  (一)原粮。原粮买卖除农村集市贸易外,原则上都属批发交易。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采购原粮都不得到农村集贸市场收购。群众少量余缺调剂可在农村集市贸易进行。农村粮食集贸市场常年开放。
  (二)成品粮。凡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粮,包括机关、单位、学校、团体和居民个人的粮食均属零售,粮食经销商之间的交易均属批发。
  五、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为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省、地、县都要成立以工商、粮食、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的粮食市场管理检查组,负责所辖区域内粮食市场的管理工作,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巡回检查,发现和处理粮食交易中的违规行为。要坚持粮食市场的统一性,打破地区封锁。任何地区、任何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经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和委托收购粮食的运销。用粮单位在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采购的粮食,粮食交易市场应出具省上统一印制的交易证明。在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采购的粮食,应出具其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开出的销售发票,国家和地方储备粮的调拨凭粮食管理机关的储备粮调拨单调运。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的集并运输,由属地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在辖区范围内自定。
  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的范围,仅限于国家定购原粮和成品粮品种,即小麦(面粉)、稻谷(大米)、玉米以及各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定购粮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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