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
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8]36号 1998年7月15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给你们。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效益工资的结余情况,本年效益工资的提取情况和企业当年实际支付工资的情况。对企业1997年底以前综合的效益工资,在以后年度支付时,不得再进行税前扣除。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