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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规范下岗程序,加强宏观调控
  要明确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分流的概念和范围。下岗职工是指在企业已无工作岗位,且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愿望又未在社会上从事其他职业的职工;失业职工是指因各种原因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到当地劳动部门登记,领取《失业职工登记证》的职工;企业职工分流是指企业通过自办经济实体、劳务输出、离岗退养等渠道,将富余人员从原岗位上分离出来。各地要按此界定范围,区别情况,做好工作。
  要规范下岗程序。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安排职工下岗,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同时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案,充分征求工会和听取职代会意见,报同级劳动、经贸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其中当年职工下岗人员超过职工总数20%以上的,要经劳动、经贸部门同意并报当地政府批准。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已经下岗的双职工,要尽快帮助其中1人再就业。要尽量避免全省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
  要加强劳动用工宏观调控。坚持从大局出发,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地加强对下岗职工的宏观调控,把握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节奏,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企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对本企业的职工负责到底。企业职工提前退休要严格控制,除国务院规定有压锭任务的细纱、织布工种和6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工业企业中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提前退休外,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聘用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除了特殊技术工种外,原则上不得聘用离退休人员,腾出岗位招用下岗职工。要合理调控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规模,加强外来劳动力的管理,鼓励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城镇各类企业在招用劳动力时,要优先招收下岗职工,比例不低于20%,凡适合女性从事的工作或岗位,应优先招收下岗女职工。
  四、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好下岗职工的管理和服务
  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体系。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必须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与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在托管期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负责做好下岗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管理。各城区、街道和居委会要密切配合和支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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