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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大力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再就业服务中心任务是: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1986年全省普遍推行)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固定工身份的下岗人员,不包括从农村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合同工;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下岗人员,也可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至合同期满。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不超过3年。
  五、积极筹措落实资金,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基本生活费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原则上按当地企业在职职工最低标准的70%、65%、60%逐年递减(低于当地失业救济标准的按失业救济标准支付)。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3年期未满已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用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末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要区别情况研究解决。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享受破产、兼并、减员增效优惠政策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资金来源,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文件)执行;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要把国家和地方财政扶持的资金主要用于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
  国有亏损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采用“三三制”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财政负担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解决,并同进入再就业中心人数挂钩。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由劳动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然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对亏损严重、资金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费用,其中企业承担部分,要按照一厂一策的办法多渠道筹措解决。
  要选派得力干部到再就业中心工作。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以企业安排为主,也可以从党政机关抽调人员到中心帮助工作。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费用和人员工资、福利等,仍按原供给渠道解决,不得挤占、挪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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