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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
(1998年3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均适用《工作规程》和本实施办法。
  涉外税收日常稽查工作(含日常反避税工作)由涉外部门负责。涉外税务违法案件的稽查由各级稽查机构负责。具体执行,按市局京国税(1998)027号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稽查机构,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管辖范围和职责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各级税务稽查机构是指稽查局(稽查科)和稽查所。
  第五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建立市、区(县)两级税务稽查局。
  第六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下设直属稽查局,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研究、制订税务稽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税务违法案件和避税案件的查处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和重大避税案件。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税务稽查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管理各区、县局和直属分局开展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税收大检查;
  三、指导、考核区、县稽查局和直属分局稽查科案件查处工作和政策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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