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区(县)国税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稽查科)税务稽查计划和确定的稽查对象实施税务稽查。
二、填写《税务稽查底稿》,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并负责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处理未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
四、按期上报稽查计划完成情况及有关统计报表。
五、对稽查案件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反馈有关信息。
六、及时调查处理回复区(县)国税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稽查科)批办的群众举报案件和交叉稽核、协查案件。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及管辖
第九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行两级年度税务稽查计划制度。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于每年一月份制定下发年度税务稽查计划,区(县)稽查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稽查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及直属稽查局(稽查科)根据市局年度税务稽查计划于每年二月份内制定本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计划,稽查所(税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税务稽查对象通过以下方法产生:
一、根据各税务所填报的《待查纳税人清册》,由稽查局(稽查科)进行筛选。
二、利用计算机联网系统,稽查局(稽查科)按月对征收税务所纳税申报资料及企业决算、会计报表等资料进行分析、筛选。
三、根据群众举报和交叉稽核、协查案件资料。
四、根据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情报交换资料。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应立案查处: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20,000元以上的;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四、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第十二条 确定税务稽查对象由稽查局(稽查科)设置专人负责。凡需要列入稽查对象的,填写《待查纳税人清册》。对于需要立案查处的,由稽查局(稽查科)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稽查局局长(稽查科科长)审批后实施稽查。对未经立案实施稽查的,如果发现已达到立案标准,由稽查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稽查所所长批准后,报稽查局(稽查科)补充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