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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我市房屋拆迁中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复函》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我市房屋拆迁
中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复函》
(京房地拆字[1998]第240号 1998年3月31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年3月4日关于要求我局就房屋拆迁中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拆迁范围确定后,在暂停办理期限内,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分户手续(含此期间办理离婚后申请分户的)。
  二、房地局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后,被拆迁人在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前死亡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房地局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后,被拆迁人去外地就学的,仍应计入安置人口。
  三、拆迁纠纷裁决申请应当自房地局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期满第二天起,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提出。搬迁期限未满,或者已超过拆迁期限,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申请裁决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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