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关于试行《深圳市建筑智能化系统等级评定办法》并对己建成建筑智能化系统进行等级评定的通知
(深信委办通[1998]4号 1998年3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信息化建设标准,促进深圳市建筑智能化的发展,我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特区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拟定了《深圳市建筑智能化系统等级评定办法》,现予以公布。
为配合此办法的实施,我办将在适当时间进行我市首次建筑智能化系统等级评定,并自五月一日起开始接受报名登记。报名单位需提供系统下列内容材料:
1.系统工程验收书;
2.系统工程竣工报告书;
3.系统原理图;
4.系统功能最终描述;
5.系统软件编制说明;
6.系统监控点数设定表;
7.各楼层监控点数与信息点分布平面图;
8.各楼层配线架描述;
9.配线管理与网络连接(以软件方式提供);
10.端接点标号与说明;
11.系统性能测试报告;
12.系统运行日登记表。
咨询电话: 2240056—4067,2121。
附件1:《深圳市建筑智能化系统等级评定办法》
附件2:《深圳市建筑智能化系统等级评定办法》用词说明
附件3:《深圳市建筑智能化系统等级评定办法》条文说明
附件一
深圳市建筑智能化系统筹级评定办法
1 总则
1.1为适应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筑智能化系统。
1.3本办法的实施须以满足建设、消防、公安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为基础。
1.4建筑智能化系统应由以下子系统经一体化集成而构成:
1)综合布线系统;
2)网络与通信系统;
3)建筑设备控制系统;
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
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6)管理信息系统;
7)中央集成系统;
8)供电系统。
1.5本办法根据各类工程的使用功能、管理要求以及工程建设的投资标准,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划分为三级:
甲级:适用于子系统配置齐全且实现了一体化集成的系统。此类系统可称为高级智能化系统。
乙级:适用于配置了基本子系统并实现了机电设备集中监控和管理功能的系统;此类系统可称为智能化系统。
丙级:适用于配置了主要子系统并有扩充发展和进行系统集成考虑的系统。此类系统可称为准智能化系统。
1.6智能化系统建设中,应采用先进、成熟、实用的技术;对集成的各子系统应尽可能实行统一管理和监控;所采用的系统和设备应符合标准化和开放性的要求,并具有灵活性和可扩展性。
1.7申请评定的智能化系统应保证设计目标完整实现,技术性能得到良好发挥,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半年以上并产生应有的运行效益。
2.一般规定
2.1综合布线系统
2.1.1基本要求
1)综合布线系统应是开放性结构,能支持语音、数据、图像、监控等系统中信号传输的要求。
2)综合布线系统应与其他子系统统一考虑,分别实施。根据实际需要,既考虑结合,又不强求一体,按照各种信息的传输要求,做到物尽其用,经济合理,并应符合相关的标准。
3)综合布线系统必须选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1.2系统要素
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系统类型。
1)基本型:适用于配置标准较低的场合,采用铜芯线缆组网。
基本型综合布线系统配置:
(1)每一个工作站(区)有一个信息插座;
(2)每一个工作站(区)有一条水平配线电缆;
(3)每一个水平基本连接的最高传输频率不低于100MHz;
(4)每一个工作站(区)的干线电缆不少于2对双绞线缆。
2)增强型:适用于配置中等标准的场合,具有灵活扩展的余地,用铜芯线缆组网。
增强型综合布线系统配置:
(1)每一个工作站(区)不少于两个信息插座;
(2)每一个工作站(区)内每个信息插座均有独立的水平配线电缆引至楼层配线架;
(3)每一个水平基本连接的最高传输频率不低于100MHZ;
(4)每一个工作站(区)的干线电缆(即楼层配线架至设备室总配线架垂直干线电缆)不少于3对双绞线。
3)综合型:适用于配置标准较高的场合,采用铜芯线缆和光纤线缆混合组网。综合型综合布线系统配置应在基本型和增强型综合布线的基础上增设光缆系统
2.2网络与通信系统
2.2.1基本要求
1)网络与通信系统应能为建筑物内各方面的使用者提供快捷和有效的信息传递服务。
2)网络与通信系统应具有对来自建筑物内外的各种不同的信息进行采集、传输的能力。
3)网络与通信系统应全面考虑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各个方面,提供对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