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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关于试行《深圳市建筑智能化系统等级评定办法》并对己建成建筑智能化系统进行等级评定的通知

  4)冷、热源系统应能对流量、温度、压力等进行监视、控制、测量、记录。
  5)可对直升降电梯、自动扶梯进行运行监视。
  6)楼宇自控与设备集成系统应可对各类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集中监控并实现:
  (1)确保建筑物内环境舒适。
  (2)提高建筑物及其内部人员与设备的整体安全水平与灾害防御能力。
  (3)通过优化控制提高工艺过程控制水平,降低能耗,减轻劳动强度。
  (4)提供可靠、经济的最佳能源供应方案,实现能源管理自动化。
  (5)及时提供设备运行情况的有关资料、报表,实现设备维护自动化。
  3.1.4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1)火灾报警系统应以烟、温或光电及可燃气体探测器为主体。
  2)系统应能显示各报警区域、报警点的状态信号平面位置及所有消防装置的状态情况并担负总体灭火的联络与调度职能。
  3)系统应与建筑设备控制系统合用或作为其一个子系统,实现自动报警、灭火、消防联动等各项功能,当管理体制上有困难时,可单独组成系统,但应留有接口,使其能与建筑设备控制系统联网。
  4)各区域或楼层中应设置识别火灾部位的声光显示装置及区域联动装置。
  5)系统应实现整个监控范围内的人工报警及消防灭火设备监控。
  6)应可实行火灾时电梯运行管制。
  7)应设置火灾警铃和紧急疏散广播系统。
  8)应设置消防专用通话系统。
  9)应实现防火(卷帘)门监控。
  10)应设置建筑物内防烟监控联动系统。
  11)应设置火灾时的应急照明,采用声响附加型诱导灯并可在火灾时有选择性地切除非消防电源。
  12)建筑物中应设消防控制中心,系统主机、监控主机、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控制装置及消防专用通讯设备应设在消防中心内。
  13)所有配电设备应采用阻燃型,对重要负荷之电源、控制线应采用耐燃型或其它防火措施。
  14)在发电机房等可燃机房及通信机房等重要场所中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3.1.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
  (1)系统应能通过系统的通信网络联接安全管理中央控制设备及于系统设备,实现由中央监控室对全系统进行集中的自动化管理。
  (2)系统应能对各子系统运行状态进行检测和控制,对现场监测报警进行自动检测,能提供可靠的检测数据和报警信息。
  (3)系统应能记录系统运行状况和报警信息数据等。
  2)电视监控系统
  (1)根据各类建筑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对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以及重要部位再现画面并进行有效监视和记录。
  (2)系统的画面显示应能够任意编程,能自动或手动切换,在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的编号,摄像机的部位、地址和时间、日期等。
  (3)监控系统应与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能根据需要自动把现场图像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并自动录相。
  (4)系统应能对重要或要害部门和设施的特殊部位进行长时间的录相。
  (5)系统应与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联网。
  3)防盗报警系统
  (1)应根据各类建筑公共安全防范部位的具体要求,安装红外或微波等各种类型的报警探测器。
  (2)系统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或撤防。
  (3)系统应能对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测,能及时发出故障报警和显示故障位置。
  (4)系统应能显示报警部位和有关报警数据,并能记录及提供联动控制接口信号。
  (5)系统对重要区域和重要部位报警时,应能实现现场声音与现场摄像机图像同步。
  (6)系统应与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联网。
  (7)系统应与派出所联网并与110并网。
  4)出入口控制系统
  (1)应根据各类建筑公共安全防范的需要,在楼内部分区域的通行门、出入口通道、电梯等设出入口控制装置。
  (2)系统应能对设防区域的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进行实时控制或设定程序控制。
  (3)系统必须与消防系统联动,在火灾报警时能及时封锁有关通道和门,并迅速启动消防通道和安全门。
  (4)系统应与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联网。
  5)访客和报警系统
  (1)系统应能使来访者与楼内居住的人员双向通话及画面图像可视。
  (2)系统应具有能够使楼内居住人员遥控开启或关闭大楼入口的控制装置。
  (3)系统应能使楼内居住人员向中央保安值班室直接报警。
  (4)系统应与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联网。
  6)汽车库综合管理系统
  (1)系统应具有包括汽车库进出口及车库内通道的行车信号指示、车位状态显示、车库出入口自动检索、自动计费栅栏门自动控制、车辆和车牌号的自动识别装置等功能。
  (1)系统应与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联网。
  3.1.6管理信息系统
  1)建筑物内管理信息系统应具有物业管理子系统、综合服务管理子系统、共同信息库管理子系统。
  2)建筑物内办公自动化系统应根据用户要求进行不同设置。
  3.1.7中央集成系统
  1)必须具有各子系统的集成。接口界面应标准化、规范化,实现各于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及通信协议转换,用户操作界面友好。
  2)中央集成系统应主要实现如下功能:
  (1)综合性全局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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