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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系统应能显示各报警区域、报警点的状态信号及所有消防设施的状态情况并担负总体灭火的联络与调度职能。
3)系统应与建筑设备控制系统合用或作为其一个子系统,实现自动报警、灭火、消防联动等各项功能,当管理体制上有困难时,可单独组成系统,但应留有接口,使其能与建筑设备控制系统联网。
4)各区域或楼层中应设置识别火灾部位的声光显示装置或区域联动装置。
5)应实现对整个监控范围内的人工报警及消防灭火设备的监控。
6)应可实行火灾时电梯运行管制。
7)应设置火灾警铃和紧急疏散广播系统。
8)应设置火灾专用通话系统。
9)应可实现电动防火(卷帘)门控制。
10)应设置火灾时的应急照明并可在火灾时切除非消防电源。
11)应设置建筑物内的防烟排烟控制系统。
12)建筑物内应设消防控制中心。
13)所有配电设备宜采用难燃型或阻燃型。
14)在可燃机房及重要部位中设自动灭火装置。
3.2.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
(1)系统应能通过系统的通信网络联接管理中央控制设备及子系统设备,实现由中控室对系统的集中统一管理。
(2)系统应能对各子系统运行状态进行检测和控制,对现场监测报警进行自动检测,能提供可靠的检测数据和报警信息。
(3)系统应能记录系统运行状况和报警信息数据等。
2)电视监控系统
(1)应根据各类建筑公共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对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以及主要部位再现图像画面并进行有效监控和记录。
(2)系统的画面显示应能任意编程,能自动或手动切换,在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的编号、摄像机部位、地址和时间、日期等。
(3)监控系统应能与报警系统联动,能够根据需要自动把现场图像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并自动录相。
(4)系统应可对重要或要害部门和设施的特殊部位进行长时间录相。
(5)系统应与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联网。
3)防盗报警系统,
(1)应根据各类建筑公共安全防范部位的具体要求,安装红外或微波等各种类型报警探测器。
(2)系统应能按时间、区域或部位任意编程设防或撤防。
(3)系统应能显示报警部位和有关报警数据,并能记录及提供联动控制接口信号。
(4)系统应,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联网。
(5)系统应能与派出所联网并与110并网。
4)安保人员巡逻系统
(1)系统应能在各类建筑预先设定的巡逻图中,应用通行卡读出器点或状态点对安保人员巡逻的运动状态情况(是否准时、遵守顺序)进行监督,做好记录,并能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
(2)系统应与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联网。
5)访客和报警系统
(1)系统应能使来访客人与楼内居住的人员双向通话并预留扩充画面图像可视的能力。
(2)系统应具有使楼内居住的人员遥控开启或关闭大楼入口门的控制装置。
(3)系统应能使楼年居住人员向中央保安值班室直接报警。
(4)系统应与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联网。
6)汽车库综合管理系统
(1)系统应具有汽车库进出口及车库内通道的行车信号指示、车库出入口自动检索、自动计费、栅栏门自动控制等功能。
(2)系统应与计算机安全综合管理系统联网,计算机系统对汽车库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和控制。
3.2.6管理信息系统
1)建筑物内管理信息系统应设置物业管理子系统、综合服务管理子系统等。
2)建筑物内办公自动化系统可根据用户要求进行不同设置。
3.2.7中央集成系统
1)应具有各子系统的集成,接口界面标准化、规范化,可实现各子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及通信协议转换,用户操作界面友好。
2)中央集成系统应主要实现如下功能:
(1)全局监控和管理:
实时监测主要子系统的运行状态,可以拥有对重要设备的优先访问权和操作权。
(2 )全局突发事件综合管理:
通过对主要子系统的集成管理,提高建筑内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3)信息集成管理:
对与建筑设备运行有关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进行集成管理。
3.2.8供电系统
1)供电电源:应有两个电源供电,宜设置自备发电机组。
2)供电容量:配电间应为适应将来扩容的可能性预留一定的空间。
3)供电电源质量:如产品无明确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电压波动不大于±5%
频率变化不大+±0.5HZ
波形失去率不大于+8%
允许断电持续时间为4~200MS
4)干线系统:对智能化系统设备,应采用专用电源干线。电力干线与弱电通信干线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管道间,管道间及水平出线位置应留有一定的裕量。
5)用户配电箱:承租单元的用户配电箱应独立设置于公共部位,配出回路应预留相当充裕的备用回路。
6)接地:可采用联合接地极,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欧姆,接地干线应引至各楼层的管道间内的接地端子排,并且引至各承租单元内的配电箱或终端(其它接地参见有关标准(规范)。
7)地板配线:应采用地板配管、地板线槽、地毯扁平线、蜂窝式线糟等配线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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