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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关于试行《深圳市建筑智能化系统等级评定办法》并对己建成建筑智能化系统进行等级评定的通知

  8)天花板配线系统:天花板内应设电缆桥架或线槽。
  9)电源插座:容量:办公室宜按40VA/平方米以上设计。
  数量:办公室宜按15个/平方米以上设置
  (插座必须带接地极)。
  3.2.9人员配备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归属单位必须配备能保证系统良好运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3.3丙级标准
  3.3.1综合布线系统
  商住楼、办公楼(综合楼)
  1)综合布线系统设计(连接)内容为:
  语音、数据系统
  2)综合布线系统工作站(区)信息终端(单孔)端点平面布置,商住楼每单元应为,个端点,办公楼(综合楼)每20平方米应不少2个端点。
  3.3.2网络与通信系统
  1)卫星通信系统应至少设置1颗卫星通信接收站,向,收看用户提供多路电视节目。
  2)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应向收看用户提供当地多套开路电视节目。
  3)应设公共广播传呼系统(即为紧急广播传呼系统)。
  4)建筑物内信息传输主干网管理应设置连接至附近电话交换局的高质量的线缆。
  5)建筑物内应有信息传输网。
  3.3.3建筑设备控制系统
  1)空调系统监控应具有的功能及应达到的主要指标:
  (1)冷热源机组运行控制。
  (2)空调设备的工况优化控制。
  (3)温度、湿度的监视、控制。
  (4)空调房间的有关参数的检测。
  (5)空调自动监控应达到的室内环境主要指标:
  温度C  22±3
  湿度% ≤80%
  2)电力系统应能对电流、电压、有功、无功、电度量进行测量记录。
  3)给水系统应能对液位控制、流量进行测量记录。
  4)冷、热源系统应能对流量、温度进行测量记录。
  5)各系统应采用计算机测量控制技术,具有符合工业标准的通信接口。
  3.3.4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1)火灾报警系统应以烟、温及可燃气体探测器为主体。
  2)系统应能显示各报警区域、报警点的状态信号及所有消防装置的状态情况且担负总体灭火的联络与调度职能。
  3)系统宜与建筑设备控制系统合用或作为其一个子系统,实现自动报警、灭火、消防联动等各项功能,当管理体制上有困难时,可单独组成系统,但应留有接口,以便能与建筑设备控制系统联网。
  4)各区域或楼层中应设置识别火灾部位的声光显示装置或区域联动装置。
  5)系统中应实现整个监控范围内的人工报警及消防灭火设备监控。
  6)应可实行火灾时电梯运行管制。
  7)应设置火灾警铃和紧急疏散广播系统。
  8)应设置消防专用通道。
  9)应可实现防火(卷帘)门控制。
  10)应设置建筑物内的防烟排烟监控系统。
  11)应设置火灾时的应急照明并可在火灾时切除非消防电源。
  12)建筑物中应设消防控制中心。
  13)所有配电设备宜采用难燃型或阻燃型。
  14)在可燃机房中设自动灭火装置。
  3.3.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组合式安全管理系统
  (1)根据各类建筑公共安全管理的要求,各系统分别单独设置。
  (2)各子系统应能单独对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控制,并能分别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和报警信息。
  (3)各子系统应能分别对系统运行状况和重要报警信息进行记录,并可为值班人员提供决策依据。
  2)电视监控系统
  (1)应根据各类建筑的公共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对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以及主要位置再现图像画面并进行有效监控和记录。
  (2)系统的画面显示应能自动或手动切换,在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的编号,摄像机的部位、地址和时间、日期等。
  (3)系统应能对重要或要害部门和设施的特殊部位进行长时间录相。
  3)防盗报警系统
  (1)应根据各类建筑公共安全防范部位的具体要求,安装红外或微波等各种类型报警探测器。
  (2)系统应能按时间、区域或部位任意变成设防或撤防。
  (3)系统应能与派出所联网并与110并网。
  4)安保人员巡逻系统
  系统能在各类建筑预先设定的巡逻图中,应用通行卡读出器点对安保人员巡逻的运动状态情况(是否准时、遵守顺序)进行监视,做好记录,并能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
  5)访客和报警系统
  (1)系统应具有使来访客人与楼内居住人员双向通话的功能。
  (2)系统应具有使楼内居住人员遥控开启或关闭大楼口的控制装置。
  (3)系统应能使楼内居住人员向中央保安值班室直接报警。
  6)汽车库管理系统
  系统应具有汽车库进出口及车库通道的行车信号指示、车库出入楼自动检索、自动计费、栅栏门自动控制等功能。
  3.3.6管理信息系统
  建筑物内管理系统应设置物业管理子系统等。
  3.3.7中央集成系统
  应具有主要于系统的集成。
  3.3.8供电系统
  1)供电电源:可以单回路供电,但必须预备电源的进线路径。
  2)供电容量:配电间应按放大一级变压器尺寸预留空间。
  4)干线系统:智能系统设备配电干线不宜与一般电源回路合用。
  5)用户配电箱:每一承租单元的用户配电箱应集中设置在公共空间内,配出回路应预留一定的备用回路。
  6)接地:可采用联合接地极,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欧姆。接地干线应引至各楼层的管道间内的接地端子排(其它接地参见有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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