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已被: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活饮用水水质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0]114号)废止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发放、
复验管理办法》等五个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防字[1998]24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发放、复验管理办法》、《北京市供水设备及用品的卫生管理办法》、《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等五个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五个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发放、复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管理责任单位”)和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卫生维护单位”)。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发放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城镇公共供水和卫生维护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发放。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卫生许可证的发放。
第四条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程序:
一、管理责任单位和卫生维护单位应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报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