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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
税务局对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8]05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市局制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1998年3月10日

  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鼓励广大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调动广大公民维护国家税法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关于对检举税务违章案件者给予奖励的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向本市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进行检举违反税法法规案件,属国家税务局主管税收,经国家税务机关查实入库后,可酌情给予奖励,但对以下人员所做检举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是对税务违章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二)未署名进行检举的人员;
  (三)税务机关的在职干部、离退休返聘人员。
  二、检举税务违章案件,经查实处理后,应给予奖励的,并为举报人保密。要根据案情大小,检举人所占用时间,提供线索准确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酌情给予检举人奖金。
  (一)只补缴税款不课以罚款的,最高数额不超过5000元;
  (二)补税并课以罚款的,最高数额不超过10000元;
  (三)对有特殊贡献的检举人的奖励,给予最高数额不超过50000元的奖励;
  三、对同一人多次检举同一案件经查实处理后,一个案件只能奖励一次。对不同的检举人,检举同一案件只能对最先检举人给予奖励。多人共同检举的按一件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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