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本法。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日期时的重新购建价格,再扣除各种原因造成的折旧,由此推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者价值的方法。
(二)收益还原法。是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预期的评估对象未来各年的正常净收益折算到评估基准日期时的现值,并求其之和,由此推算评估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三)市场比较法。是将评估对象与在近期发生过交易的三个及以上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从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推算评估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第十二条 房地产评估中有关参数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测定1次,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涉及城市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或赔偿费用,落实私房政策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评估机构)评估;涉及案件的房地产价格,由当地价格事务所评估;其它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除国家、省、市另有明确规定外,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均可受理。
第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评估收费实行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制度。各评估机构按规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评估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各评估机构在办理收费许可证时应提交评估资格证书、法人资格证书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书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或三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员签字,盖本评估机构公章后生效。评估结果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计征有关税费,确定房地产损失补偿或赔偿金额的依据。评估报告书以书面形式交与当事人。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房地产名称、种类、数量,评估目的,评估日期;
(二)评估房地产地点、现实状况及勘估说明;
(三)评估因素分析,评估勘测数据,使用的评估方法,基准日期,评估结果;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评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时,有权要求评估人员回避。
第十七条 对评估结果中需要保密的内容,评估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