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
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国税[1998]05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市情况,贯彻《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经修改制定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998年3月31日
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
《工作规程》),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均适用
《工作规程》和本实施办法。
涉外税收日常稽查工作(含日常反避税工作)由涉外部门负责。涉外税务违法案件的稽查由各级稽查机构负责。具体执行,按市局京国税(1998)027号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稽查机构,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管辖范围和职责行使税务稽查职能。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各级税务稽查机构是指稽查局(稽查科)和稽查所。
第五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建立市、区(县)两级税务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