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下设直属稽查局,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研究、制订税务稽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税务违法案件和避税案件的查处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和重大避税案件。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税务稽查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管理各区、县局和直属分局开展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税收大检查;
三、指导、考核区、县稽查局和直属分局稽查科案件查处工作和政策执行情况;
四、查处或组织查处各类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和重大避税案件;
五、检查税务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情况;
六、受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和税务违法案件协查并负责查处或转办、交办、督办;
七、负责市一级稽查选案和本局查处或组织查处的涉税案件的审理并监督执行;
八、协调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处理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并负责移送;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稽查人员业务培训;
十、负责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十一、负责税务稽查的立案管理;
十二、负责税务稽查专用法律文书的设计、印制、供应和制定使用管理办法;
十三、负责系统税务检查证的颁发和使用管理;
十四、负责系统稽查工作情况的统计、汇总、分析、报送和资料积累;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稽查办案辅助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六、完成市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设置稽查局(稽查科),负责本区(县)(地区)(以下简称“本区(县)”)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本区(县)税务违法案件和避税案件的查处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本区县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和重大避税案件。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本区(县)税务稽查的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开展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税收大检查;
三、对稽查所案件查处工作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负责本区(县)稽查工作的选案和案件审理,并检查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查处或组织查处本区(县)各类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和重大避税案件;
六、负责税务违法举报查处、协查、受理、承办、交办、督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