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协调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做好司法保卫工作和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
八、制定税务稽查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十、负责税务稽查的立案管理;
十一、负责本区(县)税务稽查工作情况的统计、汇总、分析、报送和资料积累;
十二、负责调研和理论探讨;
十三、负责办理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事宜;
十四、完成本区(县)局领导和市稽查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下设若干个税务稽查所,负责税务稽查的实施。其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区(县)国税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稽查科)税务稽查计划和确定的稽查对象实施税务稽查。
二、填写《税务稽查底稿》,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并负责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处理未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
四、按期上报稽查计划完成情况及有关统计报表。
五、对稽查案件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反馈有关信息。
六、及时调查处理回复区(县)国税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稽查科)批办的群众举报案件和交叉稽核、协查案件。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及管辖
第九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行两级年度税务稽查计划制度。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于每年一月份制定下发年度税务稽查计划,区(县)稽查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稽查科)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及直属稽查局(稽查科)根据市局年度税务稽查计划于每年二月份内制定本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计划,稽查所(税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税务稽查对象通过以下方法产生:
一、根据各税务所填报的《待查纳税人清册》,由稽查局(稽查科)进行筛选。
二、利用计算机联网系统,稽查局(稽查科)按月对征收税务所纳税申报资料及企业决算、会计报表等资料进行分析、筛选。
三、根据群众举报和交叉稽核、协查案件资料。
四、根据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情报交换资料。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应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