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8]第42号 1998年3月31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及时征收入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辽地税行[1997]256号)精神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将《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及时征收入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辽地税行[1997]256号)精神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缴纳)义务人,都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同时,应代扣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纳税(缴纳)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计征)依据。
第五条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在国税、地税机关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申报缴库期限内同时申报缴纳。
第六条 对于偷逃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缴纳)人须按其当期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计算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并按期组织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