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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1998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失业救济标准、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29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1998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失业救济标准、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沪劳综发[1998]22号 1998年3月31日)


  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本市1998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调整失业救济标准和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25元/人。
  二、失业救济金给付标准为:失业职工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第一至第十二个月,每月按244元/人给付;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按205元/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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