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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
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8]第41号 1998年3月31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借鉴外地征管经验,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简化征收环切,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合同(或具有购销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的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外书立、领受并在我市境内使用购销合同(或具有购销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的纳税人,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具购销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如果不能如实或不便向地税机关提供的,地税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核定计税依据的办法对企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
  第四条 个别购销合同管理比较规范,且能如实向地税机关提供合同及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市级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继续按购销合同标的金额缴纳印花税。对此类纳税人,地税机关将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一经查出隐报购销合同(或具有购销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而少缴、漏缴印花税的,地税机关除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65]号文件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外,并有权重新确定该纳税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缴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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