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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市境内的工业、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粮食、房地产开发及建筑施工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征管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实行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的确定:
  对企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应按照企业采用会计制度的不同,核定其购销环节的计税依据。
  ㈠采用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行业企业(包括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粮食等);
  ⒈其销售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销售收入”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计税比例分别为:以零售为主的商业企业30%;以批发为主的商业企业80%;外贸企业90%;物资、供销企业70%;粮食企业60%。
  ⒉其采购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库存商品”科目(包括“受托代销商品”、“材料物资”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计税比例分别为:商业企业80%;外贸企业90%;物资、供销企业70%;粮食企业60%。
  ㈡采用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业企业:
  ⒈其销售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销售收入”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的80%核定。
  ⒉其采购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材料采购”(或“原材料”)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的80%核定。
  ㈢采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⒈其销售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经营收入”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的100%核定;
  ⒉采购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材料物资”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的80%核定。
  ㈣采用施工企业供不应求制度的建筑施工企业:
  ⒈该行业企业销售环节暂不核定。
  ⒉其采购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物资采购”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的80%核定。 第七条 核定征收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印花税额=(销售环节计税依据+采购环节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万分之三)
  第八条 凡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印花税纳税期限统一实行按季汇总申报缴纳。
  第九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上述第五条 所列举的待业企业,其他行业暂维持原纳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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