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市境内的工业、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粮食、房地产开发及建筑施工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征管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实行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的确定:
对企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应按照企业采用会计制度的不同,核定其购销环节的计税依据。
㈠采用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行业企业(包括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粮食等);
⒈其销售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销售收入”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计税比例分别为:以零售为主的商业企业30%;以批发为主的商业企业80%;外贸企业90%;物资、供销企业70%;粮食企业60%。
⒉其采购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库存商品”科目(包括“受托代销商品”、“材料物资”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核定;计税比例分别为:商业企业80%;外贸企业90%;物资、供销企业70%;粮食企业60%。
㈡采用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业企业:
⒈其销售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销售收入”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的80%核定。
⒉其采购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材料采购”(或“原材料”)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的80%核定。
㈢采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⒈其销售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经营收入”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的100%核定;
⒉采购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材料物资”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的80%核定。
㈣采用施工企业供不应求制度的建筑施工企业:
⒈该行业企业销售环节暂不核定。
⒉其采购环节的计税依据按企业“物资采购”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的80%核定。 第七条 核定征收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印花税额=(销售环节计税依据+采购环节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万分之三)
第八条 凡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印花税纳税期限统一实行按季汇总申报缴纳。
第九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上述第五条 所列举的待业企业,其他行业暂维持原纳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