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
(青政发[1998]04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
《节能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节能法》的发布实施是我国能源工作和节能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
《节能法》对于规范节能工作,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好
《节能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积极开展
《节能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全市各行各业都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
《节能法》,对照检查改进自己的工作。市经委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企业的领导、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全面领会
《节能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做到知法、守法,并能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要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对社会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各新闻单位要积极搞好
《节能法》的宣传活动,充分报道节约能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及实施
《节能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二、严格执行
《节能法》的有关规定,确保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