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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十三条中关于受理举报时限要求的内容、第十七条中关于举报案件查办完毕时限要求的内容、第二十四条”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国税[1998]5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规范受理举报,维护举报人的正当权利,进一步做好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1998年3月10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工作,根据《北京市信访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举报,是指个人或单位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我局各级举报中心举报税务违法案件。
  第三条 各级举报中心是本局受理涉税案件举报的机构。具有受理、转办、督办、协调等职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税务稽查机构。市级举报中心设在市局稽查局,区县级举报中心设在区县局稽查局(稽查科)。
  第五条 举报中心按方便举报、有利工作的原则设置接待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及录音电话等设备。
  第六条 市局举报中心职责:
  (1)受理来信、接待来访、来电举报,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2)承办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来的举报案件;并上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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