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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3)向下级举报中心交办举报案件,并负责督办、检查,必要时可通过市局稽查局直接查办、组织查办或参与查办;
  (4)协调本系统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举报案件的查处;
  (5)协调本系统同市公检法等部门有关举报案件事宜;
  (6)综合研究举报情况,提供举报信息及统计资料;
  (7)指导下级举报中心工作,提高举报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
  (8)负责办理对举报人的奖励事宜。
  第七条 区县局举报中心职责:
  (1)受理来信、接待来访、来电举报,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2)承办上级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案件,并上报处理结果;
  (3)通过区县稽查局(稽查科)直接查办或组织查办举报案件;
  (4)协调同级公检法等部门有关举报案件事宜;
  (5)向有关科、所交办举报案件,并负责督办、检查、回复;
  (6)研究、分析举报情况,向上级举报中心及有关部门提供信息;
  (7)负责办理对举报人的奖励事宜。

第三章 举报的受理

  第八条 举报中心受理对个人及单位涉税案件的举报。
  第九条 本局其他部门接到的涉税举报材料及电话应转由举报中心受理。
  第十条 对接到的不属于本局管辖的举报,应告知举报者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受理口头举报(含来电、来访),接待人员要作笔录或录音。填写《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登记表》,经与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留名,但不愿签名留名或不便签名留名者除外。
  第十二条 受理的举报要逐一登记《举报案件登记簿》。
  第十三条 受理的举报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举报处理单》报领导审批后直接查办或转办。举报内容不清楚又无法查找举报人核对的,报经领导批准后作死件处理。

第四章 举报的查处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按照征管职责可通过稽查局,区、县稽查局(稽查科)及稽查所、税务所查办举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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