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对以下案件可直接通过市区稽查局区县稽查局(稽查科)查办:
  (1)举报中心认为重大的举报案件;
  (2)确认承办单位对举办案件处理不当或查办不力的;
  (3)其他认为应直接查办的。
  第十六条 案件具体查办程序依《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举报案件实施稽查机构应在接到批件后,一个月内查办完毕,填写《举报案件结案报告单》,连同原件归档。有上级机关交办有明确查办期限的,要按照规定的期限查办完毕。对重大案件在规定期限内难以查结的,应填写《举报案件延期查办说明》报经领导批准后,可予延期查办,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市局转办的未能按期结案的案件,其《举报案件延期查办说明》要报送市局举报中心。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举报中心要做好督办,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局领导反馈办案情况。
  第十八条 下列举报案件,需上报或回复查处结果:
  (1)上级机关交办或其它部门转至举报中心要查处结果的举报件;
  (2)举报人要求答复的举报件;
  (3)查办完毕后,承办部门认为问题重大需要上报的。
  第十九条 受理的举报在规定期限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完毕的,受理单位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匿名举报除外。
  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查处结果不服,向举报中心再次举报的,举报中心可令原查处单位重新查处或直接予以复查,并将查处结果答复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确认承办单位对举报案件处理不当或查办不力的,可责令其重新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举报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接待举报人态度和蔼,工作认真,手续严谨;
  (2)保守信访秘密,不得向被举报人及其他人员、机构泄露举报情况;
  (3)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在查处税务违法案件中,涉及到税务干部问题的,转监察部门查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