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产权变动管理办法
(沪国资秘[1996]261号 1996年12月27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产权变动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变动情形)
国有产权变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
(二)国有企业被兼并或破产;
(三)国有企业合并或分立;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或划拨;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
(六)其它变动情形。
第三条 (管理机构)
本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产权变动行为进行监管,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推动国有产权重组,优化国有资本结构;
(二)负责审核本市国有产权变动行为;
(三)组织实施国有产权变动中涉及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调解处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四条 (审核)
凡本市企业国有产权发生变动的,均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对跨省市、涉外或数额较大的产权变动,还应按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发生变动的,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审核所需文件)
本市国有产权发生变动的,产权主体在提请有关部门审核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动的理由或有关批文;
(二)变动的具体操作方案;
(三)变动后的经营规划;
(四)变动后国有资产收入的使用计划;
(五)其它。
第六条 (产权界定)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归属不清、有争议的,应首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界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拟进行产权界定的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产权界定申请报告;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受理后,委托上海市国有资产纠纷协调中心负责具体界定工作前组织实施,并出具查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