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资料和分项验收报告;
(四)竣工资料和技术档案资料,包括住宅小区实测竣工总平面图、公建配套竣工图和地上、地下管线竣工平面图;
(五)其他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60日内,完成综合验收工作。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成由有关专业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二)验收小组听取建设单位汇报住宅小区建设情况,审阅有关资料、图纸,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科学评价,提出综合验收意见。
(四)验收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第九条 住宅小区必须达到下列要求方可交付使用:
(一)小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均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设计要求建成并达到满足使用的标准。
(二)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
(三)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四)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五)小区按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齐全(因住宅项目建设周期影响暂未配建的,附近区域应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
(六)住宅小区公共消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符合规定。
(七)住宅小区施工完毕,场清地平,周边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第十条 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方能申请复验。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不得分配,不得办理商品房注册登记手续,不得办理户口入迁手续。
第十二条 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公建配套项目必须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进行分期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