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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农行劳服企业工资总额与储蓄余额挂钩分配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农行劳服企业工资总额与
储蓄余额挂钩分配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第247号 1995年12月12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农行劳服企业工资总额与储蓄余额挂钩分配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以便尽快解决。

  附:

《农行劳服企业工资总额与储蓄余额挂钩分配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积极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促进城乡经济建设,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大连市劳动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税务局,大劳计字[1992]2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
  大连市农业银行系统内的劳服储蓄企业。
  二、实施原则
  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和公正、合理、平等竞争的原则。
  三、挂钩指标
  根据农行劳服储蓄企业的特点,采取工资总额与储蓄存款余额两项挂钩指标。
  四、基数确定
  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总额为准(进成本数),低于450元/人、月的,按元450/人月计算,高于450元/人月的,按实际计算。
  五、计算办法及列支渠道
  存款指标达到基数以上的部分,按规定比例提增工资总额;存款指标低于存款指标基数的,按同比例扣减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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