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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按其缴费工资的11%记入个人帐户。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银行同期居民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每年计算一次,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五)职工在省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而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
  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连续计算。
  职工跨省调动工作,个人帐户及其储存额随同转移。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支付养老金,不能提前支付或移作它用。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将上一年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数额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通过企业通知职工,并受理核对和查询。
  (八)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非工薪收入者死亡,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全部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死亡。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等费用。
  社会统筹基金要为人口老龄化和抵御风险留有一定的储备积累。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同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两部分计发:
  第一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总额的1/120计算。
  第二部分为社会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计算社会养老金的比例为: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全省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15%计算,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增加1年加发0.5%。社会养老金比例最高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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