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保险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养老金比例。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额。
2、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三部分计发:
第一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总额的1/120计算。
第二部分为社会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计算社会养老金的比例为: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全省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15%计算,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加发0.5%。社会养老金比例最高为25%。
第三部分为缴费养老金和补贴,缴费养老金按本办法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每满1年按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同时加发一定比例的补贴。计算缴费养老金的比例为1.3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养老金比例+(退休时一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办法实施前职工个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养老金比例×全部工作年限+补贴)×(全部工作年限—建立个人帐户缴费年限)/全部工作年限。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额。
3、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不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低于按缴费每满一年计算两个月退休时上一年本人缴费工资数额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予以补足。
(三)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四)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政府确定。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
(一)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原则是:调整水平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二)基本养老金每7月1日按照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当年退休的人员从下一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