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4]55号 1994年7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了加强对黄金及黄金产品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黄金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国家对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境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黄金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国家黄金收支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统购统配。长期以来,本市贯彻执行
《条例》的情况是比较好的,绝大多数单位能够依法经营黄金及其制品。但自去年以来,有少数单位和个人,违反
《条例》的有关规定,私自买卖、挪用黄金,走私黄金饰品,非法从事黄金饰品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修理改制、典当、拍卖等业务,有的单位还变相出租《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上述现象干扰了黄金统购统配政策的顺利实施。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精神,整顿本市黄金市场秩序,加强对黄金及黄金产品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要严格贯彻执行
《条例》和国家黄金管理政策,对所属部门和单位的黄金生产、回收、饰品加工、销售等认真进行自查。凡发现有违反
《条例》规定,私自买卖、挪用黄金及其制品,走私黄金饰品,擅自开办经营黄金饰品业务,变相出租《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的,要立即纠正,并将自查情况和对问题的处理意见,于8月10日前报市人民银行。
二、市人民银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并会同黄金生产、黄金饰品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本市黄金生产重点企业和黄金饰品销售网点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仍然违反
《条例》规定,私下买卖黄金的行为,要从严查处;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继续非法从事黄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修理改制、典当、拍卖等业务的单位,要立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对弄虚作假、变相出租《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的,一经发现,一律吊销《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并按
《条例》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