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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宣布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1994]25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资产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资产评估是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企业制度改革而出现的新兴事业,是公证性的社会服务行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加速发展,做好资产评估工作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推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资产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决按照国务院91号令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施行细则》办事,切实加强资产评估工作。
  二、要按照规定的评估范围抓好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务院91号令及《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凡涉及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联营、出售、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清算、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境外投资、组建企业集团、产权登记中资产的划拨转让等经济行为,以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情形,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各有关部门在进行上述有关业务事项审批时,要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作为必备文件。未进行资产评估的,不得审批。
  三、要严格股份制改组中的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国有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前,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拟改组为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必须委托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其资产未经评估或资产评估结果未按规定报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授权部门不予办理股份制企业的设立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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