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新划入市区
的乡镇应执行征收非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使用统筹费的通知
(沪土发[1994]47号、沪税地[1994]17号)
杨浦、闸北、普陀、徐汇、长宁、虹口、闵行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杨浦、闸北、普陀、徐汇、长宁、虹口、闵行区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根据沪府办(1992)5号文《关于本市非城镇地区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统筹费问题的通知》和市财政局、物价局、土地管理局沪土发(1992)99号《关于本市非城镇地区征收国有土地使用统筹费的通知》的精神,对于按行政隶属关系新划进杨浦、闸北、普陀、徐汇、长宁、虹口、闵行区和浦东新区原市区范围(除1984年划入地区之外)的近郊部分乡镇,其土地所有制性质不变。因此,对企业经营单位使用非城镇地区国有土地的用地户,在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期间,一律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统筹费。